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储蓄罐”快速取现用户服务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甲方自愿申请乙方快速取现业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为了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请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前,详细阅读《投资人权益须知》及本协议,充分了解基金交易及本协议项下快速取现服务。甲方签订本协议即表示已充分知晓并接受本协议之全部内容。基金投资须谨慎。
第一条 定义
储蓄罐是好买基金推出的理财工具。通过储蓄罐申购指定货币基金,投资人不仅可以享有货币基金收益,还可实现7*24小时随时取现。
快速取现服务(以下简称“快速取现”服务,又称“货币基金 T+0 赎回”服务)是指:甲方通过乙方基金电子交易平台申购指定货币基金,如甲方急需资金,甲方向乙方申请货币基金份额赎回选择快速取现服务时,甲方同意由乙方先行垫付赎回资金,同时授权乙方将其等额货币基金份额快速过户至乙方基金账户,并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条 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通过乙方基金电子交易平台享受乙方提供的储蓄罐“快速取现”服务,并同意按下列规则办理:
(一) 甲方提交快速取现服务的时间为每个自然日 0:00-23:59。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乙方有权调整该业务的申请时间。
(二) 快速取现限额:
单个投资者单个自然日单只货币基金申请快速取现的限额不高于1万元,当投资者持有多只货币基金时,按照货币基金的持有个数累加,即若用户持有4只储蓄罐中的货币基金,则单笔取现额度为4万,当日累计取现额度为4万。
甲方默认按照投资者快速取现金额与持有的可快速取现总金额比例为用户计算成分基金快速取现金额,即:成分基金快速取现金额=成分基金可取现总金额*快速取现金额/可快速取现总金额,因精度问题造成的尾差将放在其中一只基金上。例如:客户可快速取现总金额为2万,其中A基金可快速取现1万,B基金可快速取现金额3000,C基金可快速取现金额5000,D基金可快速取现金额2000,当用户快速取现金额1万时,则取现比例=1万/2万=50%,故A基金取现金额=5000元,B基金取现金额=1500元,C基金取现金额=2500元,D基金取现金额=1000元。
投资者也可以自行修改成分基金快速取现的金额,每只成分基金单日可快速取现的限额不高于1万元。
乙方有权根据监管政策及业务发展的需求,调整单个基金单日的取现限额或者调整储蓄罐中的成分基金个数。快速取现后对应基金份额余额应不低于该基金最低持有份额。
(三) 撤单:因货币基金 T+0 赎回业务的特殊性,投资者通过储蓄罐提交存入、快速取现的业务申请后,即不允许撤单。普通取现业务在当前T日15点前,可以撤单。
(四) 快速取现申请日起损益分配:自快速取现之日(含当日)起,投资人不再享有相应基金份额损益,该等额基金份额损益作为快速取现费用,归乙方所有。
(五) 快速取现的到账金额及未结转收益:甲方快速取现申请金额=快速取现到账金额+手续费。甲方申请快速取现基金份额收益(截止日为快速取现申请日前一自然日)以未付收益的形式记录在乙方代销系统内,并以货币基金常规收益分配方式,同账户内剩余份额的收益一并于份额结转日计入甲方基金账户。
(六) 手续费:乙方对于甲方申请“快速取现”服务,目前免收手续费。今后可能存在向甲方收取手续费的可能,乙方将在给甲方划付快速取现资金时,扣除快速取现手续费,乙方享有调整此收费标准的权利。
(七) 巨额赎回情况处理:若 T 日日终甲方快速取现对应的货币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甲方仍然可以按照本协议约定选择快速取现业务并获得乙方垫付金额。乙方垫付后甲方快速取现对应的应货币基金份额快速过户至乙方,相应货币基金巨额赎回的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申请快速取现之日起(含当日)相应货币基金损益归乙方所有,并由乙方按照本协议、自身及基金公司的业务规则办理份额赎回工作。
(八) 根据基金的实际收益情况,乙方有权调整提供“快速取现”服务的指定货币基金。
(九) 快速取现业务为乙方提供的增值服务,该服务非法定义务,提现有条件,依法可暂停。投资者可以通过普通取现的方式赎回基金份额。
(十) 对于任何因为甲方之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如遇司法机关要求冻结、扣划等情形,导致实际赎回份额确认失败,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而导致的损失,乙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以保障自身权益。
((十一) 若出现甲方未收到快速取现款项情况,乙方将为甲方重新划款。若因网络故障、系统故障、计算差错等原因导致甲方重复或额外收到乙方划付快速取现款项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登记的银行账户中直接扣收多划付款项。
第三条 法律适用条款
(一)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行业惯例。
(二) 如果本协议的部分规定与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相抵触,双方应按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协议的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
(三) 关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双方同意按照乙方的有关规定和金融监管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免责条款
(一) 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或网络、通讯故障发生,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协议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 如因甲方绑定的银行账户已销户或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或者由于司法或其他原因而进行了账户冻结、扣划或销户,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协议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 甲方申请快速取现,经乙方系统确认之后即自动生成支付指令向甲方账户划款,可快速到账,若因银行或支付机构异常等非乙方原因发生迟延到账情况,乙方无需承担责任。
(四) 因甲方姓名中含有生僻字,导致快速取现失败或延迟到款的,乙方无需承担责任。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从甲方签署协议时生效,甲方于电子交易平台页面上对本协议的确认视同签署。代表甲方已仔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完全接受其法律约束力,效力视同为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第七条 其他
乙方对本协议拥有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